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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

2022-07-29 17:00:00 观看量 观看量:   次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中州期货有限公司)和乙方(同开户申请人)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的业务规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术语和定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和客户声明》,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自愿承担相应风险,遵守其所述的各项规则、规定,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本《期货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乙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本《期货合同》中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双方认为本合同文件中的条款含义明确,没有歧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不具《客户须知和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场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的,甲方应当告知乙方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乙方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乙方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持仓,并且不退还手续,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符合交易所关于期权做市商规定并且需要申请做市商资格的,应当通过甲方向交易所申请,并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管。乙方取得做市商资格的,需要遵守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规则。

期权做市商客户应当关注并持续符合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挂单时间、下单量、价差及持仓限制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询。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六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条 乙方同意:凡通过正确密码验证或预留手机号验证码验证后,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委托、签署文件、资金调拨、回访、修改资料、申请权限、重置密码等行为,均被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愿,乙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以支票、电汇、汇票形式入金,须待资金到账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www.cfmmc.cn)或甲方公司网站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交割盈亏、仓转货款及仓储费等,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场所或期货结算机构规则以现金,标准仓单、股票、基金份额、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财产作为保证金。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的,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具有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

乙方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时,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乙方另行签署相关《委托书》确定。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期货结算机构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乙方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甲方按照法律法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乙方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具体施行标准乙方可查看当日的交易结算账单,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开户要求,乙方及其代理人的个人必要信息将被采集;使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或交易信息可能被留存。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或为配合有权机关调查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因双方所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在甲方扣除相关手续费及其它因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与亏损后,所剩保证金应返还乙方。

第十八条 如因乙方的自身原因致使交易无法完成时,所产生的费用及亏损由甲方自保证金中扣除后,甲方可终止合同。在结算时,如有剩余保证金,甲方应返还乙方,反之,乙方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如因电子化交易结算软件公司系统设计的某个漏洞而导致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非正常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不能据此套取资金或者超额交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三节 委托

第二十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乙方不得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要求甲方提供期货经纪业务服务或执行交易指令,甲方也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

乙方应对自己的期货账户进行妥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租或出借,若因其出租或出借账户造成的损失和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居间人、证券公司为甲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指令下达人代理权限:代理乙方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接收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书通知。

资金调拨人代理权限:代理乙方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代理权限:代理乙方对结算单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声明保证不以任何方式,特别是私自告诉密码等甲方无法进行监管的方式导致甲方的工作人员为其账户进行交易委托、资金调拨等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该等行为由于违背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甲方不予认可,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益。乙方如对甲方工作人员的信息不明确,可要求甲方书面确认核实。

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本人具有委托交易、确认交易文件、资金调拨的权限。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员具有委托交易、确认交易文件、资金调拨的权限,交易所对上述权限有特殊规定的,按交易所规定执行。乙方某一授权委托权限的操作者为多人时,其中一人签字即为有效。如有不同要求,应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特别约定。乙方变更代理人须填写变更代理人的书面文件、签发变更后代理人的授权书,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生效。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自助终端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明确、具体、全面,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网络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期货账户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交易的初始交易密码及初始资金密码均约定为自然人客户为本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字,机构客户为营业执照号码后六位数字。

第二十六条 乙方须在修改初始密码后,再入金进行网上交易。乙方同意:凡是进行网上交易方式的,第一笔交易发生后,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没有异议,则视为已经完成初始密码的修改,并且能够以该约定交易方式进入交易系统完成交易委托。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对网上交易委托有异议时,为保证电脑记录数据的真实有效,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与甲方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原始的电脑自动业务记录进行保全,保全费用先由乙方支付,如异议成立由甲方承担该费用;如乙方没有进行即时保全电脑原始记录,视为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事后从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取的电脑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并在闭市后予以确认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资金账号+指令下达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应急委托或者约定录音电话进行委托时,只有使用甲方合同中指定的号码为有效专用委托交易电话,否则如乙方违约使用甲方的其它电话进行委托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特别提示:密码是电子化交易的关键环节,乙方应自行设置、妥善保管密码,不应将密码告诉、泄露他人,包括自己的朋友、亲属、无关的雇员和甲方的各级工作人员,因为他们获取您的密码后可能会进行您知道或者不知道的交易。而所有的交易委托,一旦符合约定,其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乙方都必须无条件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发现电脑密码错误,无法进入系统,乙方应首先迅速通知甲方冻结账户操作并查验资金和持仓状况,然后可由乙方或其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所在营业部办理清除旧密码、重新设置新密码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询价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六条 交易日内,乙方可通过甲方规定的方式下达期权持仓对冲指令和期权行权和履约后的期货对冲指令;乙方可以与甲方进行书面约定将其期权行权及履约后的期货对冲设置为永久对冲。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销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四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行权及履约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能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www.cfmmc.comwww.cfmmc.cn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书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乙方的结算账单、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书等文件及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即视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当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等文件。

甲方负有及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发送乙方账户信息的义务;乙方负有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随时关注自己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内资金、持仓、交易、交割、追加保证金情况等)的义务。

乙方应定期修改自己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查询密码。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四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的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可能存在差别,提醒乙方对照理解,如有不明,请立即要求甲方给予详细解释,以免对自己的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提供的网上查询服务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书、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

(二)传真机通知;

(三)手机短信通知;

(四)录音电话通知。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通畅。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了交易结算单以及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上述主要通知方式与辅助通知方式存在记载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以主要通知方式记载的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通知的方式是指:交易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未平仓合约的市场最新价对其期货账户权益和客户风险率进行实时动态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实时发送至乙方的交易系统中,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的权益和客户风险率的变化情况,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甲乙双方约定,一旦交易系统显示乙方账户客户风险率>100%,此时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已经向乙方发出了追加保证金及强平通知,乙方应及时追加资金或采取减仓措施使账户客户风险率≤100%。乙方对追加保证金及强平通知有异议的,应于交易系统显示客户风险率>100%时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追加保证金及强平通知的认可。乙方承诺在所有持有未平仓合约的交易日内,始终处于对期货账户资金的监控状态。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接收资金状态变化的最新数据,造成乙方延误或未能收到追加保证金及强平通知,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乙方同意,录音电话、手机短信、和传真的通知方式中,均以乙方在甲方预留的电话号码作为合法有效的通讯联络号码,乙方保证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有效、畅通。如乙方需对预留电话号码进行更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有联络号码进行的通知,仍视为有效通知,同时,因联络不畅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未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乙方应知晓连续交易品种下一交易日开市时间的不同。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网站(www.zzfco.com)公告或客户端通知、行情端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和其他事项通知。

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或者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于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五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五十三条 特别约定: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账单、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书等交易文件中任何一项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按照约定正常进行交易委托等行为的共同确认。

第五十四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五条乙方同意当期货结算机构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结算机构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四十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结算机构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五十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于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八条 甲方的邮寄记录、电话录音记录、传真记录、电脑资料记录等作业记录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存档记录等均将被视为已经送达乙方的有效证明。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签收。

第五十九条 采用电脑自助委托或网上自助委托系无纸化电脑交易,由于依托的是复杂的电子信息技术,有时可能出现信息不确定现象。如显示已将指令取消而实际上在交易所内可能尚未真正将指令取消时,原指令还有继续成交的可能;在电脑上客户盘中见到的是相对于市价(现价)的资金情况,而交易所收盘后最终采用结算价结算。因此,所有委托交易结果及资金情况皆以收盘后甲方的结算账单(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为最终确认依据,应由乙方承担交易结果。

第六十条 甲方为乙方在每个期货交易所都申请一个专用的交易编码,供乙方进行期货交易使用,即一户一码,交易编码记载在结算账单上。电话或书面委托时乙方须明确告知自己的交易编码,电子化自助委托时由软件系统自动关联对应,期货交易所在对应编码下记录乙方的成交记录。

因交易编码输入或填写、报告等原因造成交易结果未在乙方的交易编码内成交而在交易所内成交,此交易对乙方有效,由乙方承担交易结果;或者造成其他客户的交易结果在乙方的交易编码内成交,此交易对乙方无效。甲方应特别说明该事项或者由乙方书面确认正确的结算账单。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一条 乙方在开户后、其持仓过程中,尤其是委托他人代为操作的情况下,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乙方不能以未收到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书为由,逃避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责任。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六十二条 当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可交易保证金不足,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和强平通知书,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掉超额仓量,否则由此导致的扩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三条 甲方统一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和交易风险。风险率分客户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其计算方法分别为:

客户风险率=(期货持仓保证金+期权持仓保证金)(以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比例计算)/客户权益×100%。甲乙双方约定,此处所指持仓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比例(该比例大于等于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当交存的持仓保证金。

交易所风险率=(期货持仓保证金+期权持仓保证金)(以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比例计算)/客户权益×100%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六十四条 每日结算后乙方账户的客户风险率>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以资金到达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为准,下同)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并保持乙方账户的客户风险率≤100%或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的客户风险率≤100%或可用资金≥0

同时甲乙双方约定,在出现极端行情或乙方账户存在穿仓风险的情况下,为避免乙方交易风险持续扩大的情况,甲方有权以集合竞价的形式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六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对乙方的交易实行动态风险控制。如盘中即时计算的乙方交易所风险率>100%,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节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平通知,如果乙方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甲方有权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即时计算的交易所风险率≤100%或可用资金≥0,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账户风险控制工作,以避免出现追加资金不及时、交割违约风险、触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预警等情况。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限制开仓、限制出金、提高保证金标准等风控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如因乙方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导致乙方交易账户上客户权益为负值的,即为穿仓。因穿仓导致甲方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垫付资金的,乙方应当及时偿还甲方垫付资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穿仓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第六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风险时,为防止乙方风险进一步扩大,乙方同意甲方行使以下风险控制权利:

(一)代表乙方进行询价;

(二)对乙方委托单进行撤销;

(三)限制乙方出金;

(四)限制乙方交易权限;

(五)提高乙方保证金比例。

第六十八条 在期货场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甲方因期权行权后导致持仓超过交易场所限仓规定的,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六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十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七十二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于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三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的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即视为甲方已及时将强行平仓有关情况告知乙方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应自觉规范其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新仓、强行平仓、限制乙方全部或部分期货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功能、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利用其期货账户作为资金划转通道,在多家银行间频繁、异常转移资金的;

(四)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五)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六)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要求的;

(七)甲方按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进行处理的;

(八)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结算机构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七十六条 在期货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七十七条 乙方进行交割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如因市场原因导致乙方不合规的交割仓位无法平仓而进入交割、行权环节的,交割、行权违约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

第七十八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九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与乙方约定的内容执行。

因乙方未按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或甲方要求造成交割违约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根据交易所规定代为履约的,甲方将拥有对应仓单或其他交割标的的处置权,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由于交割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十条 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十一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八十二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八十三条 乙方作为期权合约的买方应特别关注期权合约到期日的行权风险:期权合约到期日,乙方作为期权合约的买方可以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或放弃申请;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七节所述条款对乙方进行风险控制,并对乙方作为实值期权的买方且资金不足对应的期权持仓进行放弃行权;按照交易所规定,乙方作为虚值、平值的期权持仓的买方将被自动放弃行权。放弃行权由此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四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十五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场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场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异常交易行为

第八十六条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有关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乙方已阅读并充分、全面地理解相关规定的一切内容,并承诺遵守。

第八十七条 乙方自愿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甲方的合法合规管理,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甲方关于规范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对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情形通过录音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乙方进行提醒、劝阻。如甲方提醒、劝阻无效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单方面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手续费、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对于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情况并妥善处理。乙方同时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或者存在关联账户的,乙方应确保该部分账户合并计算后的交易、持仓等情况不存在异常交易情形。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单方面采取第八十八条约定的有关措施。

第九十条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变化后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乙方应确保其交易行为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节 反洗钱

第九十一条 作为金融机构,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履行反洗钱义务。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反洗钱工作,共同维护期货行业的信誉和秩序。

第九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甲方应对乙方的相关身份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甲方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披露。

第九十三条 在双方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乙方存在或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暂停直至终止为乙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乙方提供的身份资料存在可疑之处,在甲方要求乙方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后,仍不能消除对先前获得的乙方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合理怀疑的;

(二)乙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或身份证明文件相关信息变更的,乙方有义务主动将更新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提供给甲方,信息变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等。乙方拒绝或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第十一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九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交易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九十七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以及与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十八条 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二节 费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结算、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等手续费。手续费收取双方约定为公司标准手续费(详见官网公布,网址www.zzfco.com),如需调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以公告形式在官网公布,乙方可在新品种上市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若期货交易场所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可根据交易所通知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以公告形式在官网公布,乙方可在甲方官网进行查询,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若发生其他手续费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情形的,按照甲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的标准执行。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一百条 乙方申请交割的,其账户中必须预留足额的货币资金,用于支付甲方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乙方应依规定支付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当乙方委托交易成交时,由甲方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自动扣除,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事后以结算账单报告形式通知。

第十三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则发生变化,或者业务需要,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优先适用,原条款与变更、补充后的条款相冲突的自行废止。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发出3日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除本合同第一百零二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乙方或者其开户代理人签字(机构客户需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一百零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有关期货交易所各项规则的最新内容可登陆其网站查询。

第十四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一百零五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零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以快递公司回执为准)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解除合同,逾期视为乙方认可解除合同,并在合理期限(20日)内自行清理账户,期间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起,超过1个月乙方没有持仓头寸,也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合同自动解除;如乙方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金不足1000元,且累计2年没有交易,甲方视乙方自动销户。乙方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负债,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归还,归还时不计利息。

第一百零七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乙方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保全的。

第一百零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期货账户进行清算,同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其期货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一)违反《客户须知和声明》中第二节客户声明项下有关规定;

(二)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正常交易,或违反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并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本公司正常交易秩序;

(三)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单位终止等;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五)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保全或者扣划;

(六)乙方账户发生穿仓损失;

(七)乙方出现其他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十五节 免责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结算机构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通讯设施繁忙、中断、电脑程序故障、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期货交易场所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节 纠纷处理方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场所申请调解;若乙方为普通交易者提出调解请求的,甲方不得拒绝。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败诉方应承担对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过户费等。

第十七节 其他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合同有关的《术语和定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和客户声明》《开户申请及授权情况表》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录音电话形式进行风险揭示、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比例、发出强行平仓通知、约定手续费标准、反洗钱、处理投诉纠纷等工作,录音文件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均具有与期货经纪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一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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