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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4

2017-03-16 05:25:28 观看量 观看量:   次

    14.《办法》对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有关适当性纠纷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均对经营机构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尽的职责提出了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适当性纠纷的处理,规定:一是经营机构要落实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妥善处理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二是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经营机构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鉴于经营机构的信息优势地位,要求其在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四是如果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办法》对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哪些规定?

要实现适当性管理的目标,关键在于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各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要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具体包括:

监管职责方面,一是重点审核或者关注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安排;二是组织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律职责方面,一是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二是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办法》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三是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16.对于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办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办法》制定了与义务规定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督促经营机构将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详言之,《办法》针对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级规定、适当性匹配规定及其他义务规定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通过上述规定,强化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此外,《办法》作出3万罚款上限的规定,其依据是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对于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做出的明确规定

 

17.《办法》正式实施前有6个月的过渡期,经营机构要做好哪些准备?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实施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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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办法》对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有关适当性纠纷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均对经营机构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尽的职责提出了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适当性纠纷的处理,规定:一是经营机构要落实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妥善处理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二是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经营机构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鉴于经营机构的信息优势地位,要求其在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四是如果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办法》对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哪些规定?

要实现适当性管理的目标,关键在于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各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要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具体包括:

监管职责方面,一是重点审核或者关注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安排;二是组织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律职责方面,一是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二是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办法》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三是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16.对于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办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办法》制定了与义务规定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督促经营机构将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详言之,《办法》针对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级规定、适当性匹配规定及其他义务规定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通过上述规定,强化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此外,《办法》作出3万罚款上限的规定,其依据是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对于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做出的明确规定

 

17.《办法》正式实施前有6个月的过渡期,经营机构要做好哪些准备?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实施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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