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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基本行为规范

2025-08-20 16:33:26 观看量 观看量:   次

第一条 居间人开展居间活动应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信义义务,不得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坚持交易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交易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情况,对交易者的交易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交易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在期货公司对交易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影响评估结果。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正确、主动地向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得故意隐瞒期货交易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收益,不得开展不实、误导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三)在征得客户的同意,与其确认居间关系后,方可进行居间活动。

第二条 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等非法活动;

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资料变更、密码重置等事宜不得成为交易者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以期货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对外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及向交易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者的信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过往业绩,向交易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为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接受客户提供的交易密码,代其从事指令下达的行为;

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损害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期货居间人、交易者的名誉,扰乱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开发期货公司和其他期货居间人的已有客户;

十二营销期货公司已有交易者,将原期货公司交易者划归至居间人名下;或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串通,将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所开发交易者划归至居间人名下;

十三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居间活动;

十四开发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名下客户;

十五指导交易者完成居间业务回访;

十六成为本人名下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

十七成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十八成为期货公司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期协自律规则、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居间人只能期货公司一家期货公司合作。

第四条 若因居间人原因,引起交易者纠纷或造成交易者损失的,居间人独立承担责任,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期货公司负责对居间人所介绍的交易者进行回访,如交易者回访不成功或交易者否认由居间人介绍,该交易者不得与居间人建立居间关系。居间人未促成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交易者未签署《期货居间交易者风险告知书》,或交易者否认由居间人作为居间人介绍,居间人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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